●土耳其对涉华钢丝绳和钢缆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7月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20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钢丝绳和钢缆(包括封闭式绳索)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和俄罗斯涉案产品均征收50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7312.10.81.00.00、7312.10.83.00.00、7312.10.85.00.00、7312.10.89.00.00和7312.10.98.00.00。
●土耳其对华无缝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7月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1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通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日通钢管有限公司、山东中正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和天津天钢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适用5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适用7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304.19.10.00.11、7304.19.10.00.12、7304.31.20.10.00等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铸铁制钢管。
●欧盟终止对华石墨电极系统反补贴调查
7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申请方于5月9日提交的撤销调查申请,欧盟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系统的反补贴调查。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涉案产品为表观比重大于等于1.5g/cm3、电阻小于等于7.0 μ.Ω.m、无论是否配备接头的电炉用石墨电极,涉及欧盟CN编码ex 85451100(TARIC编码为8545110010和8545110015)项下的产品。
●墨西哥对华六边形电镀钢丝网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7月20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六边形电镀钢丝网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墨西哥海关编码为7314.19.03、7314.19.99、7314.31.01、7314.41.01和7314.49.99。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公布次日起的28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问卷、评述意见和证据材料。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upci@economia.gob.mx索取调查问卷。
●巴基斯坦对涉华胶印油墨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7月19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40/2015/NTC/OPI/SSR/2022号公告,应巴基斯坦国内企业于5月2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胶印油墨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本案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则号为3215.1110、3215.1190、3215.1910和3215.199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预计终裁结果于12个月内作出。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0日内进行应诉登记、30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45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联系方式:Khizar.ntc@gmail.com。
●突尼斯对涉华进口铁或非合金钢丝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7月19日,突尼斯在其官方日报发布公告称,应突尼斯生产商申请,对进口铁或非合金钢丝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本案涉及突尼斯税号72171050002和72171090100项下的产品,产品用于生产家具弹簧。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进行应诉登记,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联系方式:dorra.borji@tunisia.gov.tn、hichem.khelfa@tunisia.gov.tn。
●巴西对华无缝非合金碳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7月20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2年第367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外直径不超过374毫米、圆型截面的无缝非合金碳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009.29~1356.9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304.31.10、7304.31.90、7304.39.10、7304.39.20和7304.39.90。涉案产品不包括税号7304.1项下的石油或天然气用管道管和7304.2项下钻探开采石油及天然气用套管。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美国对涉华带有计时感知虚拟填充的电子设备和半导体设备及其组件发布337部分终裁
7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带有计时感知虚拟填充的电子设备和半导体设备及其组件(调查编码:337-TA-1319)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6月23日作出的初裁(No.5)不予复审,即同意Cadence Design Systems Inc.为第三人(intervene)。中国台湾地区Acer Inc. New Taipei City、中国广东深圳市速腾聚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北京联想集团等为列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