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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逐步拓展与层层限制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12 08:53:42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技术方案比较到具体技术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具体而言,专利侵权判定需要被控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比较,那么怎样的比较结果才会被判定为侵权?这其中又存在多少“拓展”和“限制”呢?

在侵权判定过程中,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技术方案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一是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技术方案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被控技术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亦为A、B、C和D。

二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限定的是上位概念,被控技术方案使用的技术特征属于该上位概念的下位概念,被控技术方案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被控技术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A、B、C和D,其中特征a、b、c和d分别是特征A、B、C和D的下位概念。

三是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开放式”进行撰写的情况下,被控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还包括其它技术特征,则被控技术方案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被控技术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A和B。

以上几种情况,看似简单,但面对各种领域采用不同语言形式撰写的权利要求(还可能采用“开放式”或是“封闭式”的撰写方法),以及面对错综复杂的被控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这种比较并不那么容易。

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常会采用以下判断方法,尽管不能涵盖全部的判断情况,但能够起到有效作用:全面分解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通常是各个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对应于分解好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挖掘被控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的相应特征;无论专利的权利要求采用何种撰写方式(“开放”或“封闭”),此刻被控技术方案应已是完整且固定的技术信息,此刻采用以上三种情况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侵权。

如果仅仅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的标准,那么专利侵权判定也不会被认为是个难题。时常,全面覆盖原则不能实现对专利权人充分且全面的保护,比如,被控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想到,并且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法相比,在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方面都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被控技术方案侵权成立,这就是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补充,有利于加强对专利的有效保护,鼓励技术创新。具体地说,在专利侵权的判断中,确立等同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侵权人采用显然等同的技术要件或技术步骤,取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在字面上直接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而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看上去更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如何在适用等同原则的背景下合理考虑公众利益因素,避免权利人将其保护范围不当地扩展到公众领域,这逐渐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因此,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再进一步通过一些限制性的办法来矫正和避免因适用等同原则而可能造成的不平衡,由此产生了一些对等同原则具有限制性的规则,如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明确排除原则(特意排除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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