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更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在9月29日举办的2016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秦玉秀表示,他们在处理工程建设纠纷时,一般交由工程建设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但对于那些依然难以化解的纠纷,诉诸仲裁是最好的途径。
从摸索到善用
然而,在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企业仍有为难之处。“我参与过的几次国际仲裁,不仅用时较长,且费用较高。”秦玉秀表示,国际仲裁常常涉及较复杂的法律、经贸和技术问题,存在诸多难以预料的困难。
比如仲裁语言的选择问题。“多年前,我们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处理的一个项目纠纷,合同语言是俄语,案件审理、撰写书状时也使用俄语。除了要做大量的语言翻译工作外,我们发现,使用俄语的仲裁员基本上是原苏联一些加盟共和国的仲裁员,选择范围很窄,这令我们有些被动。”秦玉秀表示。
同时,更多的困难来自于企业对当地仲裁规则不够熟悉,或仲裁程序上的漏洞。
“我们此前有个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完工前不能提起仲裁,但业主中途单方面解除了合同,这时提出仲裁面对很多困难。我们为此一直交涉,这个案子从审理到作出裁决用了两年多时间。”秦玉秀表示。
亲历过多次国际仲裁后,秦玉秀得出了自己的经验:在项目前期,企业双方就应将与仲裁有关的约定写进合同,包括对前期仲裁条款的谈判和拟定、选任仲裁员等各方面因素,以避免后期出现更多麻烦。
除此之外,国际仲裁往往涉及不同法律适用问题。由ICC(国际商会)仲裁的案件,仲裁地是选中东国家,还是选择英美国家,裁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是在英美法系下,仲裁庭调取证据时要求对案件进行完整披露,这是与国内证据规则完全不同的,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大挑战。
“这种情况需要企业法律人员做很多工作,比如熟悉不同的适用法律和理解不同证据规则的应用,对文书质量把关,对案件整体控制和协调。”秦玉秀表示。
如果说此前企业对仲裁的态度还有些“模棱两可”,如今,不少企业已经通过实践和摸索,可以灵活运用仲裁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设立纠错机制
“相较传统诉讼,仲裁更灵活、高效,更契合当事人需要。特别是仲裁给了当事人很多选择的权利,比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语言和法律适用等,都让当事人感觉到仲裁比诉讼更加‘灵活民主’,相信仲裁会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在本次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总法律顾问徐永建讲述了他参与仲裁的经验。
现在,国内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上很多选择权,如果仲裁程序上有瑕疵,允许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但另一方面,仲裁是一裁终决,如果在一个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得到不利裁决,基本上没有挽回的余地。这又令企业对仲裁有所顾虑。
徐永建建议,在仲裁机构内部设立审查委员会,专司受理对仲裁实体结果不满的投诉。当事人投诉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受理。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对仲裁一裁终决的顾虑和纠结,安抚当事人。
在徐永建看来,在仲裁机构内部设立这样一种自我纠错机制,相当于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可以促进仲裁更加公正公平、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